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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玉水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水,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水,男,汉族,乾安县人,1974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景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玉水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7日前给付原告王玉水占地补偿款人民币406121.3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乾安县赞字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哈达山占地补偿款,申请人领取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