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春兰,陈文华,谭小艳,陈富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殷春兰,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文华,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谭小艳,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富毅,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春兰、陈文华、谭小艳、陈富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春兰与被执行人陈文华、陈富毅系母子关系,被执行人谭小艳与陈文华系夫妻关系,陈富毅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文华、谭小艳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高市乡雄溪村望江路4幢4号第二层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陈文华已履行了4500元,余款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意向。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