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3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洋与涂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16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洋,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枫林三路***号。被申请人:涂志军,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桃源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杨洋与被告涂志军、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31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杨洋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杨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判决结案,原告的诉求依法获得支持,故原告申请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杨洋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