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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建成、刘小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桥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成,刘小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建成。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小炎。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888号香樟园南院12栋1号。法定代表人:刘映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桥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颜凯,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建成、刘小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桥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桥生委托他人对湘电友谊1号1栋进行外墙防水维修,支出维修款1748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建成、刘小炎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