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守江与姜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守江,姜晓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2255号原告:于守江,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姜晓光,男,住荣成市石岛湾开发区。原告于守江与被告姜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守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晓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守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28000.00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冷藏管路、楼房自来水及暖气安装工作。2009年至2014年10月,我受被告雇佣从事楼房自来水、暖气安装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欠我工资28000.00元未付,由被告于2015年5月6日为我书写欠工资28000.00元的欠条一份。事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拖欠不付。姜晓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营冷藏管路、楼房自来水及暖气等安装工作。2009年至2014年10月,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楼房自来水、暖气安装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8000.00元未付,由被告于2015年5月6日为原告书写欠工资2800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欠工资贰万捌仟元正(28000.00)。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8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工资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晓光付给原告于守江工资款2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姜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