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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俊超、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超,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门学庆,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俊超,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天津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亮,该公司员工。门学庆与张俊超、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张俊超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门学庆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门学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俊超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