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某与娄某、赤峰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娄某,赤峰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931号原告:牛某,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退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个体,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29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满族,该单位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长四段区交通楼2号楼132号。在原告牛某诉被告娄某、赤峰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怀桔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