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全峰与被告宴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峰,宴先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315号原告:杨全峰,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法定监护人:詹雁,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系原告杨全峰之妻。委托代理人詹飞,陕西省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宴先根,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峰与被告宴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全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全峰负担。审判员  王得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传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