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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洋与贾秀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洋,贾秀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9053号原告:宋洋,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被告:贾秀彤,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原告宋洋与被告贾秀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秀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秀彤向宋洋返还借款8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5日,贾秀彤向宋洋借款18000元并承诺2016年9月1日前还清,但截至2016年12月8日还未还清全部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贾秀彤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5日,贾秀彤向宋洋出具欠条,载明,今贾秀彤向宋洋借款一万八千元,于2016年9月1日前还清。同日,宋洋银行账户转账18000元。诉讼中,宋洋称,其与贾秀彤系朋友关系,因贾秀彤信用卡欠款要到还款期了,所以向其借款。当时宋洋及贾秀彤商议仅需偿还15000元,后来贾秀彤陆续偿还了6500元,现在尚欠款8500元。本院认为,依据宋洋提交的欠条及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宋洋与贾秀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贾秀彤在借款到期后即负有归还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贾秀彤应当于2016年9月1日前还清借款,现贾秀彤仍有8500元欠款尚未偿还,其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当属违约,其应立即向宋洋还清借款85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贾秀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综上所述,宋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贾秀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宋洋借款八千五百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八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O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宋洋已预交),由贾秀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京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