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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家私厂、叶拥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家私厂,叶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家私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建国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78162-4。代表人张再兴,厂长。被执行人:叶拥军,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家私厂与被执行人叶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执行本院(2014)泰民初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家私厂以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狮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