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彩霞与张金魁、徐满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霞,张金魁,徐满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07号申请人赵彩霞,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张金魁,住开封市杞县。被申请人徐满菊,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彩霞因与被申请人张金魁、徐满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金魁、徐满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扣押被申请人张金魁名下的牌号为豫B×××××汽车一辆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金魁、徐满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扣押被申请人张金魁名下的牌号为豫B×××××汽车一辆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