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鼎元与被告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鼎元,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996号原告:陈鼎元,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绪仁,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2710室。法定代表人:肖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流水,该公司员工。原告陈鼎元诉被告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鼎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鼎元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鼎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筱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