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辖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靖边县腾宇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靖边县腾宇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元池,徐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刘志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靖边县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代表人:鲍元池。被告: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被告: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卫。被告:鲍元池,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被告:徐晓军,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宁条梁镇本院收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靖边县腾宇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该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靖边县腾宇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