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创隆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创隆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136号申请人: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孙霞,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创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05单位。法定代表人:程小妹,总经理。担保人:吕忠,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担保人:沈华英,女,194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创隆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89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吕忠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申请人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沈华英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杏林南区房产(房地权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创隆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89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吕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产(房地权包字第××号),担保人沈华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杏林南区产(房地权庐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大盈商贸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