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金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94号被执行人:赵金善,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金善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北执行人赵金善退赔人民币950元。本院在执行赵金善退赔一案中,现已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因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助理审判员 郭 靖助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