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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32号原告王某某,住明水县。被告刘某某,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闻 静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