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曾健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曾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二工业区2号H2306房,组织机构代码58760316-5。负责人:李明庆。被执行人:曾健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曾健强返还款项6247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执行费58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0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2017年5月1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车管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粤A×××××及粤A×××××小型汽车两辆,经查上述车辆已作报废处理。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6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8531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