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李东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李东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盛举道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岐辉,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立,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东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