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罗建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罗建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6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佘家腾。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春,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建毅,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版腾电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建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罗建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41元;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罗建毅支付鉴定费38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版腾电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为:版腾电镀公司与罗建毅签定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版腾电镀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罗建毅于2015年5月4日入职版腾电镀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为了方便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版腾电镀公司将劳动合同的书面文本交给了车队负责人,由负责人组织其管理的司机和搬运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签字。因为司机工作的流动性较��,车队的负责人没有组织全体人员集中签名,而是将合同文本发放到每人司机手上,由司机签名后再统一上交到公司。由罗建毅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交到了一审法院后,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做出了笔迹鉴定,其结论是该签名不是罗建毅所签。据此,可以认定是罗建毅利用了车队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给其签名的机会做了手脚。结合其计算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突然无故单方辞工,立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以上行为可以分析判断,罗建毅谋划了整个流程,利用公司的管理漏洞牟利。版腾电镀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罗建毅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结合本案,罗建毅入��后,并没有因为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使其任何利益受到损失。相反,罗建毅却钻了法律的空子,有目的,有准备地筹划了整个纠纷,损害了版腾电镀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罗建毅提出笔迹鉴定,依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应由罗建毅负担该费用。综上,版腾电镀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改判版腾电镀公司无须向罗建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41元及鉴定费3800元,合共43141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罗建毅负担。针对上诉人版腾电镀公司的上诉,罗建毅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版腾电镀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版腾电镀公司是否应向罗建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41元并承担鉴定费3800元。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版腾电镀公司上诉称罗建毅利用了车队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给其签名的机会做了手脚,一审诉讼期间版腾电镀公司将劳动合同交给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做出了笔迹鉴定,其结论是该签名不是罗建毅所签,但版腾电镀公司与罗建毅事实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版腾电镀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版腾电镀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以证明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委托广东通济司��鉴定中心对该劳动合同书鉴定,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该劳动合同书中“乙方:(签名)”处“罗建毅”的字迹不是罗建毅所写。因此,版腾电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版腾电镀公司应支付罗建毅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4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期间罗建毅提供并由版腾电镀公司确认的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月工资表及2016年4月6日工资单显示,罗建毅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的工资为39612.6元[(143.3×24天+71.6×2天+140元÷29天×26天)+4747.3元+4450.5元+4154元+4302.4元+4450.6元+4376.4元+3372.5元+6051元]。仲裁裁决版腾电镀公司应支付罗建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41元,罗建毅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未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故原审判决版腾电镀公司实际应支付罗建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4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版腾电镀公司上诉称罗建毅利用了车队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给其签名的机会做了手脚,但其没有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版腾电镀公司关于其事实上与罗建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主张不予采信,因而对于版腾电镀公司无需支付罗建毅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本案中,版腾电镀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书主张其与罗建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劳动合同书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劳动合同书中乙方的签名并非罗建毅所写,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该劳动合同书的鉴定费用应由版腾电镀公司负担。因罗建毅预付了鉴定费3800元,故原审判决版腾电镀公司向罗建毅支���鉴定费3800元,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版腾电镀公司上诉主张该鉴定费应由罗建毅承担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版腾电镀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版腾电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