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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宝与被告郑祥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宝春,郑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财保3号申请人:杨宝春,男,1952年11月0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申请人:郑祥明,男,1951年05月25日出生,住旬阳县。申请人杨宝春因被申请人郑祥拖欠材料款51482.00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祥明在中铁十二局集团阳安二线的工程款51482.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杨宝春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宝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祥明在中铁十二局集团阳安二线直通线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51482.00元。案件申请费1000.00元,申请人杨宝春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萧 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