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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茂祥与吴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茂祥,吴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江茂祥,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真梅,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茂祥诉被告吴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茂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江茂祥负担。审判员  刘国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