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茂祥与吴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茂祥,吴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江茂祥,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真梅,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茂祥诉被告吴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茂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江茂祥负担。审判员 刘国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