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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国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国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财保14号申请人: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兵,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申请人:吴国华,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人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国华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国华所持有的四川富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予以冻结。申请人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请人吴国华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国华所持有的四川富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