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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显技、葛志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显技,葛志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苏显技,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葛志连,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苏显技与被执行人葛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象石商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志连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苏显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志连支付执行款37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509.4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显技于2017年5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恢38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