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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启媛申请执行潘远莲、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启媛,潘远莲,陈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庞启媛,女,生于1962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潘远莲,女,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文清,男,生于1965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启媛与被执行人潘远莲、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2017)川170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不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所在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潘远莲在本院的(2017)川1702执220号执行中扣出执行费3000元有应收的执行案款202186.97元,该款直接由申请人庞启媛领取,现被执行人尚下差申请人200713.03元及利息。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庞启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谌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