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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玉田诉刘长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田,刘长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72号原告:刘玉田,男,1943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增会,泰来县法律援助中心先锋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宝,男,48岁,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玉田与被告刘长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玉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田以被告刘长宝已将宅基地执照返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玉田负担。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