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玉田诉刘长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田,刘长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72号原告:刘玉田,男,1943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增会,泰来县法律援助中心先锋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宝,男,48岁,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玉田与被告刘长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玉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田以被告刘长宝已将宅基地执照返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玉田负担。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