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0103民初1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本毅与安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103民初1808-4号本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对原告张本毅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吉010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项中“案件受理费28,4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共同负担”应更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鲁 艳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