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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103民初1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本毅与安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103民初1808-4号本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对原告张本毅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吉010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项中“案件受理费28,4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共同负担”应更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青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鲁   艳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