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州龙华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徐州龙华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3908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睢宁县城红叶北路(财政局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876734358.被执行人:徐州龙华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睢宁县梁集镇宁江工业园区五楼组东侧(北外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5873444K。本院在执行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州龙华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徐州市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睢证执字第48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永胜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