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红志申请执行黄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志,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44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志,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王红志申请执行黄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惠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红志于2016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