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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董胜林与张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林,张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697号原告:董胜林,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张岱,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泗洪县。原告董胜林与被告张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董胜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胜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董胜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张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