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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文与诉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何文,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组。被执行人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社区大塘2号。法定代表人杨吉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与被执行人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