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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卫与重庆市万州区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德沛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张德沛,重庆市万州区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624号申请人刘卫,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张德沛,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89号万郡大厦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3933785M。法定代表人张德沛。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卫与被告张德沛、重庆市万州区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145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2081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刘卫撤回起诉。现申请人刘卫申请解除上述财���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卫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