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王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王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朝阳东街89号。负责人陈星翔,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伯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彩莲,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王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彩莲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乌金小区****号房产。本院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为249903.63元。2017年2月24日本院发出变卖公告,变卖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波表示不接受上述房屋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9711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