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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礼嘉泡沫厂与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孙井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礼嘉泡沫厂,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孙井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335号原告:常州市武进礼嘉泡沫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礼毛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5089301-6。法定代表人:陆其焕,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张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水塔口村委琪庄村9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99858-4。法定代表人:陆志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波、孟菲菲,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井春,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常州市武进礼嘉泡沫厂诉被告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孙井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后转由审判员刘伟叙、代理审判员周生卫、人民陪审员顾益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礼嘉泡沫厂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礼嘉泡沫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孙井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刘伟叙代理审判员  周生卫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嫦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