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祥桐、姚文霞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祥桐,姚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463号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雁文,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南涟源。被告黄祥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姚文霞(黄祥桐之妻),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祥桐、姚文霞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姚文霞于2016年11月1日去世。2017年5月16日,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追加姚文霞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878元,减半收取8439元,由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 清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