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恒鼎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于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恒鼎物资经销处,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恒鼎物资经销处。经营者郑儒方,男,1975年2月18日生,系该经销处业主,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于虎,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恒鼎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 立 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