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海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1刑初50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黄海科 出生日期 1977年3月15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 现住址 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4月1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蒲检公诉刑诉(2017)5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海科饮酒后驾驶川A×××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与飞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海科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8.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黄海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海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黄海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 判 员 李 冬 梅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