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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振春与苏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春,苏万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17号原告:林振春,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苏万永,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林振春与被告苏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林振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振春以其已与苏万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振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林振春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文娟(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