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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新国、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国,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82号之二申请人:罗新国,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静,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新国与被申请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王静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罗新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静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静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原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0XXXXX08)。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