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新国、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国,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82号之二申请人:罗新国,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静,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新国与被申请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王静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罗新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静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静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原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0XXXXX08)。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