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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永安与柯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安,柯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安,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柯朵,女,哈尼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住勐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安与被执行人柯朵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柯朵向申请执行人刘永安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返还30000元,剩余3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但被执行人柯朵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刘永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柯朵每月都向申请执行人刘永安履行3000元,并且已经履行14000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李文峰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