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志国与刘项英、王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5号韩志国,男性,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榆树市城发乡豆沟村9组。刘项英,男性,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榆树市豪邦美郡小区2栋;王季南,女性,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榆树市豪邦美郡小区2栋。本院在执行韩志国与刘项英、王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刘海东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