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志国与刘项英、王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5号韩志国,男性,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榆树市城发乡豆沟村9组。刘项英,男性,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榆树市豪邦美郡小区2栋;王季南,女性,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榆树市豪邦美郡小区2栋。本院在执行韩志国与刘项英、王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刘海东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