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与陈燕娴、肖政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陈燕娴,肖政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8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三座1号。负责人叶杨眉。委托代理人邓超环,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涵碧,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陈燕娴,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二肖政业,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诉被告陈燕娴、肖政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还清逾期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