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蔡金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功文,蔡金武,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功文,蔡金武,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功文,蔡金武,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功文,蔡金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功文,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金武,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功文及原审被告蔡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577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七十三元,由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秦顾萍审 判 员 姚 红审 判 员 张建清审 判 员 吴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刘 佳书 记 员 王晓逊书 记 员 王婧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