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寅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寅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组织机构代码059869656-9。法定代表人:张泽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寅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转龙村,组织机构代码30512050-5。法定代表人:罗伙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5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寅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56元、案件受理费15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150056元、案件受理费1515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显奇审判员 王元烽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