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建军、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建军,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3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任建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姚首彪,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练江路一巷。法定代表人:任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维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基财富广场25楼。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任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建军以与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任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0元,减半收取29350元,由任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祖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代理审判员 魏一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柔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