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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文志与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志,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1238号原告:吴文志,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华阳,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吴文志诉被告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文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由华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3日,被告华阳以父亲被车撞伤需要钱治疗为由分两次从原告吴文志处合计借款15000元并由被告当时出具了两张借款分别为10000元和5000元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借条上约定归还日期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原告一直催要未果,2015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从2015年9月10日起每月还款1500元直至还清,同时约定如被告再次违约,则原告有权按原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逾期计息,协议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仍没有履行还款协议,原告又多次催要未果,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同意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按借款额的1.5%付给原告利息并在借条上注明,后原告又催要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华阳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文志与被告华阳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8月23日华阳以父亲被车撞伤需要钱治疗为由向吴文志借款,吴文志于当天分两次分别将10000元和5000元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借给了华阳,华阳当时分别出具了10000元和5000元两张借条交给吴文志收执,借条上约定2个月归还,到期后,吴文志多次向华阳索要未果,2015年7月18日,吴文志与华阳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华阳从2015年9月10日起每月底还款1500元,如不能按期归还,吴文志将起诉到法院并要求华阳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华阳仍然没有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在吴文志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华阳于2017年1月22日在出具给吴文志的两张借条上分别注明“此款本人至今未还,本人同意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按1.5%计息”。后吴文志又向华阳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华阳出具给原告吴文志的两张借条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华阳从吴文志处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吴文志要求被告华阳偿还借款1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按1.5%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文志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从2012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华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继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收款单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