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榆社县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榆社县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二段**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号(园梅源商务中心)*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榆社县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榆社县泰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呂琪,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社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1民初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区,故应将本案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榆社县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该工程施工地点在山西省××社县,故榆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西腾泽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红波审判员  郭富生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