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福章与赵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章,赵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2民初1467号原告:雷福章,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丽,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杰,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雷福章与被告赵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福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福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5日。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被告赵建杰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上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3月5日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双方之间据此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6万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2017年3月6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可能对其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赵建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雷福章借款1.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赵建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