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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精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精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坤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该公司董事长。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29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