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俞与被告李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俞,李文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811号原告:李成俞,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霞,女,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俞诉被告李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成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俞撤回起诉。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2.5元,由原告李成俞负担。审 判 长 徐 垠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慎 思书 记 员 任县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