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1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3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大金,系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申请执行人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莲塘行政村105629平方米(合156.7亩)集体土地新建赤岗安置房(二期北)。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1.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5.6亩。被执行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56.7亩集体土地;二、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61.1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5.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对非法占用的156.7亩集体土地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0562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56.7亩集体土地;第三项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5.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61.1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四项对非法占用的156.7亩集体土地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05629元,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杨 颖审判员 乔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桂珊珊 百度搜索“”